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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及六一九砲戰退除役官兵(含金馬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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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及六一九砲戰退除役官兵(含金馬民防自衛隊員)之榮民眷、遺眷申辦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條件及流程問答集

 為配合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自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與參與「六一九砲戰」之退除役官兵(含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業已經國防部核定係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輔導會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並將第二類(於輔導期限內之)退除役官兵,與參與「六一九砲戰」之退除役官兵(含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納入輔導會服務照顧對象。
 為使榮民(眷)、遺眷瞭解新修正之「急難救助慰問」申辦條件與作業流程,輔導會製作「問與答」集,加強宣導,以利符合條件之榮民(眷)、遺眷申辦:
 一、問:輔導會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可否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
 答:有關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準用榮民之規定(未含其眷屬、及其遺眷),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
 二、問:輔導會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可否納入輔導會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若符輔導會清寒榮民三節慰問資格(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即可納入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三、問:輔導會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遺眷,可否納入輔導會遺眷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答:因有關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依規定僅係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本身納入輔導會服務照顧對象,未含其眷屬、及其遺眷,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遺眷,並未納入輔導會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四、問:輔導會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亡故,惟渠家境困苦,無力殮葬,可否由辦理渠殯葬事宜人員,申請輔導會榮民死亡無力殮葬之救助?
 答:依輔導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準用本要點有關榮民之規定辦理。」之規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本身亡故,如渠係家境困苦,無力殮葬,可由辦理渠殯葬事宜人員,申請輔導會榮民死亡無力殮葬之救助。
 五、問:輔導條例三之一條奉行政院於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核定實施,並追溯至一○五年三月一日生效,因施行日期公告在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如在此期間輔導年限期滿,應如何補救?
 答:為維護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二十日前仍於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因施行日期公告在後,遂已達輔導期滿),在此期間如有急難救助需求之情事者,輔導會將延長渠受理期限,惟補救期限自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至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問:曾參與「六一九戰役」之退除役官兵,是否納入輔導會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答: (一)擴大照顧崇功報勳,依輔導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之規定,參與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目前已含六一九戰役核認者)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均納入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二)是項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七、問:是否持有遺眷家戶代表證之就養遺眷,即可辦理「就養榮民遺眷重點救助」?
 答:依輔導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規定: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或榮民證者,且係無職業、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始可發給一次性就養榮民遺眷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八、問:具身心障礙或罹患重病之榮民,是否納入輔導會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答:(一)依輔導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之三節慰問發放對象係:
 1、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
 2、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
 3、如僅具身心障礙或罹患重病之榮民,未取得上開低收入戶等身分者,並未符三節慰問對象。
 (二)三節慰問秉持社會救助弱勢優先原則,因資源有限,無法普遍性發放,惟對於生活確屬清苦,未納入發放對象者,各榮服處均秉持積極、主動之服務精神,協助申辦輔導會急難救助,或轉介地方政府等社福資源紓困,展現政府照顧榮民(眷)之德意。
 九、問:無子女奉養之獨居遺眷,或具身心障礙、罹患重病之遺眷,是否納入輔導會三節慰問發放對象?
 答:(一)依輔導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之三節慰問發放對象係:
 1、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之遺眷。
 2、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遺眷。
 3、如僅係無子女奉養之獨居遺眷,或僅具身心障礙、罹患重病,未取得上開低收入戶等身分者,並未符三節慰問對象。
 (二)三節慰問秉持社會救助弱勢優先原則,因資源有限,無法普遍性發放,惟對於生活確屬清苦,未納入發放對象者,各榮服處均秉持積極、主動之服務精神,協助申辦輔導會急難救助,或轉介地方政府等社福資源紓困,展現政府照顧榮民(眷)之德意。
 十、問:已領取急難救助或慰問之榮民、遺眷,是否受限三個月內不得辦理之規定?
 答:急難救助或慰問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但有遭受意外傷害、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及榮民亡故無力殮葬(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特殊事故慰問(現行規定第四點第四款)所定情形者,其困境於三個月內未能改善,得再為申請,惟各榮服處依實況,須於申請事由及訪視紀錄內清楚載明經訪查其生活困境仍未改善。(因篇幅所限,詳細內容仍請登入輔導會網站官網首頁↓輔導要聞查詢)(點閱次數:709)